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马u0026times;u0026times;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马u0026times;u0026times;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庞u0026times;u0026times;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双方协议商定婚生子庞*由被告抚养。此后,庞*实际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而是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现庞*已进入幼儿园学习。被告只是偶尔探望或将孩子接走共处数日。

至此,原告认为,被告虽名义上享有抚养、监护的权利,但实际未尽抚养之责。现孩子与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非常愉快并适应了学习环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抚养权,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庞*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视。

被告辩称

被告马u0026times;u0026times;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同意原告变更子女抚养权由被告抚养为由原告抚养,但因被告至今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原告要求每月支付800元抚育费过高,被告无力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长子庞*。2012年2月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于天津*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原、被告双方协议商定婚生长子庞*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至今,婚生长子实际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自2012年9月至今,原、被告长子庞*在天津市*幼儿园在学。

另查,被告马u0026times;u0026times;自离婚至今一直在外打工,并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证实。

庭审中,就子女抚养费数额多少问题,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但在实际生活中,原、被告长子的抚养问题至今并未按双方约定的随被告一起生活,而是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对于婚生子庞*来讲,其已适应现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况且,被告亦表示同意婚生子庞*随原告一起生活。因此,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数额多少问题,应综合考虑子女的现实需求、被告自身的给付能力以及子女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方面予以合理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长子庞*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马u0026times;u0026times;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给付方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马u0026times;u0026times;给付2015年3月至6月的子女抚育费1600元。此后,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7月1日和1月1日给付相应半年的子女抚育费24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分别由原、被告各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于本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