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刘*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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