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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桂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未到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杨*随我生活。但2012年的抚养费1800元,2013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3000元,被告分文未付,经法院执行均未果。2014年的则更无望了。我本人身体不好,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没有工作,靠打工挣钱为生。没有房子,和孩子租房居住。我的收入除去租金,不够我和孩子的日常花销。被告家境好太多了,一年房屋租金收入就几万元,家里又做生意,为了孩子的生活更好,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给孩子一个安稳的家。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提交答辩状。

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杨*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1日本院做出(2013)昌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子杨*随原告李*共同生活,被告杨*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判后,被告杨*未按判决书履行給付义务,故原告李*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杨*的抚养关系,杨*随被告杨*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等。本案婚生子杨*的抚养权已经经判决确定归原告李*,现原告没有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履行抚养权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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