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请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皇*与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毛*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