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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以已经与被告温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和被告温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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