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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资有限公司、嘉善新**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资有限公司、嘉善新**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嘉**资有限公司、嘉善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29元,减半收取134014元,由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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