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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作出(2012)苏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继续追缴所得赃款十九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继续追缴所得赃款和违法所得十二万五千五百零二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定罪量刑判决,追缴其所得赃款二十三万一千六百零二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没收赃款及犯罪所得孳息十四万九千元,上缴国库,追缴违法所得四万四千元发还给证人周*。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3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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