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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4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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