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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辩护人彭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自2011年7月在担任大唐耒阳发电厂质检部验收班班长以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煤炭供应商谢某某贿赂款3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举证并移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大唐耒阳发电厂燃料采购结算主体情况说明、耒阳市**责任公司煤宗买卖合同、大唐耒阳发电厂关于刘*职位证明及关于人事任免适宜的说明、岗位异动联系单;3、大唐**质检部验收班班长工作标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说明;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巳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之便为煤炭供应商谋取利益证据不足;2、被告人刘*退回了价值19820元的礼物(其中现金10880元,谢某某的儿子过生日给5000元红包、上学给5880元,古琦包一个,价值2280元,苹果手机一个,价值5660元,爱普打印机价值1000多元)给谢某某。3、被告人刘*具有多重减轻、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2)退还了全部赃款;(3)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4)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并申请证人谢某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自2011年7月起担任大唐耒阳发电厂质检部验收班班长,在负责本厂进购发电用煤的质量查验工作期间,耒阳市**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谢某某为了在煤炭质量查验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使一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煤炭顺利通过查验,经与被告人刘*约定,谢某某按实际送煤的时间每月给被告人刘*3000元。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止,被告人刘*共计收受谢某某贿赂款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利*于2011年6月14日以其妻子单*的名义从网上订购了一个GUCCI黑色丝光布男士斜挎包送给谢某某,价值2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退交贿赂款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刘*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收受了谢某某贿赂款3万元,在法庭上供述他与谢某某存在人情往来关系,以其妻子单*的名义从网上订购了一个GUCCI黑色丝光布男士斜挎包送给谢某某,价值2280元,在其小孩生日时送给了5000元礼金,去长沙读书时送给5880元礼金。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为了在煤炭质量查验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先后送给刘*3万元,在法庭上的证言证实,他与刘*存在人情往来,被告人刘*送给了他一个GUCCI黑色丝光布男士斜挎包及其他财物。

3、被告人刘*妻子单*订货单,证实单*从网上订购了一个GUCCI黑色丝光布男士斜挎包送给谢某某,价值2280元,并与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4、大唐耒阳发电厂燃料采购结算主体情况说明、耒阳市**责任公司煤宗买卖合同,证实谢某某与大唐耒阳发电厂存在业务关系。

5、大唐耒阳发电厂关于刘*职位证明及关于人事任免适宜的说明、岗位异动联系单、大唐**质检部验收班班长工作标准,证实被告人刘*任大唐**质检部验收班班长和相应的工作职责。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被办案单位依法传讯到案。

7、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退交贿赂款3万元。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担任大唐耒阳发电厂质检部验收班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煤炭供应商贿赂款2.772万元,其行为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受贿罪的公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其主体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人论的范畴,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受贿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之便为煤炭供应商谋取利益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被告人刘*送给谢某某一个GUCCI黑色丝光布男士斜挎包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提供了网上购买GUCCI黑色丝光布男士斜挎包订单,同步录音录像也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就供述了送给谢某某一个古琦包;且谢某某也证实了刘*送给他一个古琦包。因此,对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退回谢某某现金10880元,苹果手机一个,爱普打印机和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因其提供退回礼金10880元的证据存在矛盾,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刘*送给了谢某某苹果手机一个,爱普打印机和有立功情节,因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刘*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被告人刘*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违法所得赃款2.772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刘*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七百二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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