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复(201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据常德**民法院指定管辖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澧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澧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