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李**任中共临**峰村委会委员,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户李**、李**、李**、李**、李**、李*己顺利拿到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后,而非法收受李**人民币2000元,李**、李**各1500元,李**3000元,李**、李*己各4000元。综上,被告人李**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16000元。

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李*甲退出了所获赃款人民币16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阳*甲、李*乙、李*丙、李*丁、陈*、梁*、李*戊、李*己、李*庚、龙*、唐*、阳*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2010年、2011年临桂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0年临桂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名单及相关材料、2011年临桂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名单及相关申请、审批材料,2010年度、2011年度临桂镇财政所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及清单材料,中共**峰村委换届选举报告,临桂县检察院收据,中共**员会临镇委发(2008)10号关于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及临镇委发(2011)9号关于临桂镇各村(社区)党(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危房改造户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危房改造户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受贿人民币16000元,依法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及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甲退出赃款16000元,予以没收,由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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