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次年6月间,被告人陈**先后在宁海县跃龙街道水车村井山庙对面山上、黄坛镇岭丰村高速公路桥旁边的山上、宁海县跃龙街道辛岭莘王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以“小牌九”的形式供不特定人员赌博。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陈*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潘*、杨*、陈*乙、章*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辩护人郑**提出被告人陈*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甲违法所得的财物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