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甬宁刑初字第295-1号刑事裁定,对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葛亚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现被告人葛**已于2015年9月18日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董*、王*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鲍*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范*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杨*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虞**、陈**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彭*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毛*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