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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雷*伙同杨*(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榕树边出租房内摆设赌场,召集他人以二八杠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的百分之五抽取头薪,赌场开设十余日,共抽取头薪5000余元。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雷*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杨*、余*、张*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雷*的共同违法所得计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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