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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甲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下旬至11月7日间,田*丁、张**、王*、陈**、苏*、陈**、徐*、田**、田**、卢*(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村青年路17巷1号对面出租房前空地、荣里村河边的招工地点开设赌场,召集他人以麻将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的10%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田*甲于2013年10月初经田**介绍进入赌场,负责理牌并抽取头薪,每日获取200-300元的好处费;其参与期间,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万元左右,被告人田*甲获利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田*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乙、卢*、陈**、陈**、苏*、田*丙、徐*、田*丁、张**、张**、王*、陈**、罗*、方*、何*、蒋*、傅*的证言,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甲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提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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