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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