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木沙尼亚孜热西提、吐尔逊艾山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3日以那检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沙尼亚孜热西提、吐尔逊艾山、帕**犯偷越国(边)境罪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接到中华人**人民法院(2015)刑他字第62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示我院将该案移送新疆维吾尔**级人民法院审判,并将案件退回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退回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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