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3日以那检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沙尼亚孜热西提、吐尔逊艾山、帕**犯偷越国(边)境罪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接到中华人**人民法院(2015)刑他字第62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示我院将该案移送新疆维吾尔**级人民法院审判,并将案件退回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退回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王*甲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董*甲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甲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黄*乙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卢**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金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