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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汉刑诉字(2013)第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贾(均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于2013年3月间,以为天津**区汉沽洗浴招揽生意为目的,多次组织于在天津**区汉沽洗浴以跳脱衣舞的方式进行淫秽表演。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高再次在洗浴组织于进行淫秽表演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人民法院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被告人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

被告人高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本案有证人于、牛、李、班、曾、王、杨、车、侯、张、蒋、崔、蒋*、王、何、能、许、张*、杨*、王*、邵、郭、蔡、赵、李*、周、王*、李*、王*、刘、刘*、赵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办案人员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人民法院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被告人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被告人高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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