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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3)闵刑初字第179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刑初字第17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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