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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韦a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韦a在本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三楼“金爵KTV”A20包房内,安排店内从业人员吕某某、马某某、廖某某、魏某某、申**(均另处)为客人进行裸露身体、模仿性交等淫秽表演活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韦a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某、陈某某、吕某某、马某某、廖某某、魏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a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韦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韦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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