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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a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在本市闵行区BKTV802号房间内组织裘a、邱a、黄a三名小姐为客人进行淫秽表演,从中牟利。期间,裘a、邱a、黄a在被告人李*的口令下,做出各种淫秽动作,被民警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李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裘a、邱a、黄a、戴a、齐a、郑a、谢a、丁a、郑a、周a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李*初犯、认罪等为由,请求对李**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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