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1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