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被告王某某无法找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也未按期交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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