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