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尚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掖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