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暖公司与被告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暖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暖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供暖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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