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委托代人:柴*,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华**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