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福之骏工程**公司与罗*确认人民协议效力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福之骏工程**公司与罗*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2012)禄调确字第4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罗*应给付云南福之骏工程**公司的执行款9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向本院交纳申请行费1355元。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因涉嫌犯罪在逃。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禄法执字5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