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32,47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47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2,470元。
若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元,保全费人民币344.7元,均由被告深**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