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28895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895元,并从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28895元未支付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有限公司288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