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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18时30分,被告人刘XX驾驶黑RE5580号起亚牌轿车从逊克县返回五大连池市途中,自北向南行驶至吉黑高速公路747公里+240米路段时,因下雨采取措施不当车辆驶出道路右侧路面后落入路下,翻车将后排被害人高**、王XX甩出车外,造成高**、王XX当场死亡。经鉴定,王XX符合生前头部接触钝性物体颅内出血、小脑枕大孔疝形成而死亡;高**符合生前胸部接触钝性物体至肺部破裂、心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XX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案发后被告人刘XX与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高**、王XX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7万元、10万元,两份协议均已实际履行。

裁判结果

经侦查,被告人刘XX于2015年8月10日在案发现场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物证车辆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王XX、王XX、高X、苏XX的证言、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能够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X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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