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兰*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住宅,因与丈夫刘*乙有矛盾,趁刘*乙熟睡之机,取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刘*乙的脖子划伤。

经法医鉴定:刘*乙颈部所受损伤造成喉部开放性损伤(颈前伤口颈阔肌断裂、甲状软骨外露并完全断裂、双侧声带前联合处断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2c)的规定,刘*乙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兰*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刘**、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与被害人刘*乙为夫妻关系,因生活上有矛盾,兰*欲杀死刘*乙后自杀。2015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兰*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住宅的房间内,趁刘*乙熟睡之机,取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向刘*乙的脖子用力划了一刀,刘*乙惊醒并走出房间求救。同住的家属报警并将刘*乙送往医院,后民警到场将兰*抓获。

经法医鉴定:刘*乙颈部所受损伤造成喉部开放性损伤(颈前伤口颈阔肌断裂、甲状软骨外露并完全断裂、双侧声带前联合处断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2c)的规定,刘*乙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兰*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7日15时许,我在大良一间刀具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8月8日凌晨3时许,趁丈夫刘*乙熟睡后,我想起丈夫之前的种种不是,于是从床头柜抽屉内拿出刚买的水果刀,手持水果刀放在刘*乙的脖子上,用力割了一下。刘*乙被割伤后,随即用手按住脖子,并走出房间叫醒其弟弟及母亲,我抱着儿子,脑袋一片空白,刘*乙的弟弟及母亲就将刘*乙送往医院。案发前,我与刘*乙的感情很差,后刘*乙提出离婚,但我不愿意离婚,于是想将他杀了,然后再自杀。

被告人兰*对伤害现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住宅、购买凶器地点、凶器水果刀进行了指认。

2.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8日凌晨2时许,我进房睡觉。睡后突然感到脖子痛,我醒了并用手按住脖子,还是有血流出来,我起床用毛巾按住脖子,冲出房外叫醒家属,家属随即送我到医院治疗。案发时我与妻子兰*在房间内,只有兰*能伤害我。案发前,我与兰*商量离婚,并多次争吵。

3.证人刘*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8日凌晨3时许,我和母亲梁*在大良街道某住宅的房间内睡觉时,睡在隔壁房的哥哥刘*乙用手按住脖子冲进房内,我看见刘*乙浑身是血,于是马上打电话报警,后将刘*乙送往医院治疗。哥哥刘*乙与嫂子兰某最近经常吵架。

证人刘*甲对被告人兰*进行了辨认。

4.证人梁*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8日凌晨3时许,儿子刘*乙拍打我的房门,我开门后发现刘*乙全身是血,小儿子刘*甲醒来,并连忙打电话报警。后刘*甲见情况危急就送刘*乙到医院,我走到房间见兰*身上的衣服有血迹,抱着儿子呆呆的坐在床头,床上一大片血迹。

5.证人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7日15时多,一名女子带了一个大约3岁的小孩来到我位于大良的刀具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

证人何*辨认出被告人兰*就是购买水果刀的女子。

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8日5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住宅发生一宗伤害案。民警接报后赶往现场,将涉案的被告人兰*传唤到派出所。

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搜查,扣押了十八子水果刀一把。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兰*的身份情况。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乙颈部所受损伤造成喉部开放性损伤(颈前伤口颈阔肌断裂、甲状软骨外露并完全断裂、双侧声带前联合处断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2c)的规定,刘*乙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10.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刀尖上血迹、卫生间衣服上血迹、卫生间裤子上血迹、房间门口地面血迹检出的STR分型结果均与被害人刘*乙的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刀柄上擦拭物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住宅的概貌情况。其中,从现场起获的水果刀一把(刀具长26.5厘米,刃长16厘米,刃宽4.5厘米),刀刃上沾有少量血迹。

12.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兰*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13.谅解书(本院调取),证实被害人刘*乙表示被告人兰*年纪尚轻,因婚姻家庭矛盾一时冲动引发此案,请求对被告人兰*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兰*的行为定性问题。经查,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综合分析本案的案情,被告人兰*自始供述因生活上的矛盾,她事前购买好凶器水果刀,准备杀死被害人刘*乙后自杀。案发时,被告人兰*亦针对被害人刘*乙的颈部的这一致命部位下手,最终致被害人刘*乙重伤的后果。结合被告人兰*侵害的部位、力度、方式、工具等因素可知,被告人兰*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被害人刘*乙死亡的结果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犯故意伤害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夫妻关系的维持需相互的沟通、理解与包容,过激的行为只会酿成悲剧,但鉴于被告人兰*归案后已具有深刻的悔意,且被害人对被告人兰*予以谅解,对被告人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本院认定被告人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本院审查认定的罪名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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