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等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奉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物损费合计人民币三万一千一百六十五元三角八分,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人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医疗费人民币二千三百二十八元二角,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倪*及原审被告人陈*对本案附带民事判决均未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陈*对本案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