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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莘喻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绵阳**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4)绵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元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获考核分100.46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元监狱提请对罪犯黄**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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