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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侯*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晓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山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南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南监狱提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7日至2023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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