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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开封**民法院审理的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祥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司某某撤回上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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