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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清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清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莫**与冯**(已判刑)、禤**(另案处理)结伙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左田村*巷*号对面一出租屋内设置两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以高额固定工资雇请莫*、程*(均已判刑)进行管理。截止2015年8月10日该赌场被查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998元。破案后,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内缴获赌博游戏机两台、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笔记本等物品。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莫**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冯某甲、莫*、程*、冯**的证言,被告人莫**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笔记本复印件,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莫**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莫清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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