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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附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张某某左侧第10肋骨骨折属轻微伤。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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