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马**、**国美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马腾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马*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赌博用具麻将牌1副、骰子12只及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马**的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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