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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犯诈骗罪、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犯诈骗罪、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丽龙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3)青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林*。原审被告人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方**犯诈骗罪、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情节所作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方**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人方**撤回上诉。

龙泉市人民法院(2015)丽龙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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