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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一飞犯滥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明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阚一飞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阚一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出庭检察人员意见为:对罪犯阚一飞假释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阚一飞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秀。在记分考核中,共获一次表扬的奖励。

罪犯阚一飞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认为该犯假释对社区无不良影响,其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对该犯实施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证据证实:1、滁州市清流监狱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单,证实罪犯阚**服刑表现一贯较好,无违法违规行为;2、罪犯阚**的自我小结、改造计划、小组鉴定反映其积极悔罪的思想。3、同监罪犯章**、傅**出庭作证的证言证实罪犯阚**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与提请假释意见书内容一致,二证人对监狱给罪犯阚**提请假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阚一飞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阚一飞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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