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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高*未经许可、擅自砍伐金寨县马宗岭林场打草坪作业区内杉树,后被马宗岭林场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高*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9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单位负责人陶*的陈述,被告人高*的供述,证人俞*、程*、汪*等人的证言,金**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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