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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中**银行本金累计49989.94元,经中**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在到案后全部归还恶意透支的中**银行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凭条、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偿还透支款息,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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