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丁*申请执行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胡*与劳*、方*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沈**与王**、王*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家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何1(兼何2之法定代理人与刘**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姚*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与被告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寿某甲等与方*、寿耀栋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沈*甲、芦*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