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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7月中旬,原、被告双方经黄某某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7月27日原告同期母亲、妹妹仔*某某引领下前往被告家送彩礼,当场给付被告现金2万元,后原告在韩*手机店为被告购买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2598元,又给其现金2400元。2015年8月4日订婚前又给被告买衣服钱2000元,订婚当天又给被告拜礼钱2400元。但订婚不到10天,被告却突然反悔提出退婚,但所收彩礼及物品却一直未退还,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22400元彩礼及VIVO手机一部(价值25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按农村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原告经媒人送来订婚彩礼20000元,让被告购买三金和衣服,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均同意解除婚约关系,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被告同意将购买的三金返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为210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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