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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