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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杨丽萍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黔东南苗**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潘**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被申请人放弃对共同财产分割,又判令折价补偿其共同财产错误。被申请人不愿分担共同债务才放弃共同财产,原判却判令申请人对其补偿2万元错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放弃对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给予折价补偿是被申请人的请求,放弃的分割要求应当是指实体分割要求,原判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明确并无不当,潘**申请再审称原判该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并没有证明共同债务金额大于共同财产,加之离婚后被申请人生活相对困难,原判判令申请人对其补偿2万元较为适当,潘**申请再审认为此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为依据申请再审,没有具体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哪些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不予审查。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为依据申请再审,没有提出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不予审查。

综上,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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