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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枧头镇蕉源村庄上村民小组与万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万安县枧头镇蕉源村何家组山林权属确认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安县枧头镇蕉源村庄上村民小组诉被告万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万安县枧头镇蕉源村何家组、何**山林权属确认争议一案中,原告万安县枧头镇蕉源村庄上村民小组以村民不同意用村小组的名义起诉被告万安县人民政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安县枧头镇蕉源村庄上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万安县枧头镇蕉源村庄上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安县枧头镇蕉源村庄上村民小组承担,其余退回原告万安县枧头镇蕉源村庄上村民小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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