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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检察人员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992号以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间名为“嘉骐物流”的门面,在该门面内放置了8台赌博机,有20个赌博机位,可供20人同时进行赌博。2015年3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汉南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刘*开设“嘉骐物流”的门面中将正在游戏机上赌博的周*等人当场抓获,收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431元。经检验,该8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刘*于2015年4月20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赌博机照片、被告人刘*身份信息和前科材料、工作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周*、骆**、吴*、陈*、陈**言;被告人刘*供述和辩解;电子游戏设备检验意见书;现场(赌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包括公安机关收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43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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