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蒲民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蒲*、朱**、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蒲*、朱**、姜*及被告人蒲*的辩护人邹**到庭参加诉讼。因四被告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4月13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蒲*、朱**、姜*及被告人蒲*的辩护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邓*(因病死亡)邀约朱**、蒲民、林*在利川经营一家赌博游戏厅。之后邓*出资3万元,林*出资4万元,朱**出资10万元,蒲民出资5万元,共22万元,由邓*统一管理资金,负责游戏厅的经营。2014年1月份,邓*以每年10万元的租金租下了利川市凯旋宾馆的2楼用于开游戏厅,又从网上购进鲨鱼机7台(8座),俄罗斯轮盘1台(12座),“水浒传”游戏机8台,“六狮王朝”游戏机8台,龙虎机10台,“缺一门”游戏机8台。期间因邓*患癌症,林*又请姜*代替邓*参与管理。游戏厅采取玩家向上分人员买分,然后在游戏机上取得相应分数而兑换现金的方式进行赢利。经认定,该游戏厅的电子游戏设备系具有赌博功能,具有押分退分功能,并在游戏中以预赔率形式以小搏大的电子游戏机型。其中7台8座鲨鱼机和1台12座的俄罗斯轮盘,每一座均能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因此,该游戏厅具有能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座位共102座。

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林*、姜*、蒲民以牟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不实,游戏厅只有三台在营业,其它机器还没装好,只能供20人使用的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不实,游戏机只有三台可以使用,其他机器还在安装未使用的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蒲*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不实,他出的5万元是借给邓*的,不是入股;游戏厅只有二、三台游戏机在运行,其它设备都不能运行,只能坐20几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姜*提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不实,游戏厅只有二、三台游戏机在运行,其它设备都不能运行,只能坐16至20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蒲*的辩护人邹**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蒲*无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邓*邀约被告人蒲*、朱**、林*一起在利川经营赌博游戏厅,邓*出资3万元,林*出资4万元,朱**出资10万元,蒲*出资5万元,共22万元,由邓*统一管理资金,负责游戏厅的经营。2014年1月,邓*以每年租金10万元租下了利川市凯旋宾馆二楼,并从网上购进鲨鱼机7台(8座),俄罗斯轮盘一台(12座),“水浒传”游戏机8台,“六狮王朝”游戏机8台,龙虎机10台,“缺一门”游戏机8台,聘请刘*、马*、覃*、谭**、朱*乙、谭*甲为上分人员,采取玩家向上分人员买分,然后在游戏机上搏得或输掉分数而兑换相应现金的方式开设电子游戏赌博厅。游戏厅从2014年1月27日经营到同年2月16日后,因公安机关整顿停业。停业期间,邓*查出癌症住院治疗(后死亡)。之后,朱**、蒲*、林*商量继续营业,由林*请姜*代替邓*参与管理。同年5月13日游戏厅继续营业,同月16日,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

该游戏厅的游戏机经利川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人员鉴定,涉案电子游戏设备特征为鲨鱼机7台(均为8座),俄罗斯轮盘1台(12座),“水浒传”游戏机8台,“六狮王朝”游戏机8台,“龙虎”游戏机10台,“缺一门”游戏机8台。系具有赌博功能,具有押分退分功能,并在游戏中以预赔率形式以小搏大的电子游戏机型。其中7台8座鲨鱼机和12座的俄罗斯轮盘,每一座均能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

审理中,四被告人不服利川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申请对涉案电子游戏设备重新鉴定。因涉案电子游戏设备已被公安机关销毁,未能进行重新鉴定。

另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朱*甲自动到重庆**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29日,被告人蒲民自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赌博游戏机42台(照片形式)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载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决定书:载明姜*于2014年5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朱*甲于2014年7月8日到重庆**龙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林*于2014年8月11日被重庆**派出所抓获,并暂时寄押在重庆市开县看守所,同月14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蒲民于2014年8月29日到利川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3、扣押清单:载明利川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4年5月16日扣押持有人姜*鲨鱼机7台,俄罗斯轮盘1台,“龙虎”游戏机10台,“缺一门”游戏机8台,“水浒传”游戏机8台,“六狮王朝”游戏机8台,赌资4000元。

4、收据六份:载明游戏厅收取工作人员押金的情况。

5、开支单据四份:证明游戏厅的开支需由朱**、姜*、蒲民共同签字。

6、会议记录一份:载明游戏厅分工管理情况。

7、房屋租赁合同:载明四被告人开设游戏厅的房屋系租赁。

8、利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014年5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医学诊断证明书:载明涉嫌开设赌场的邓*因患肝恶性肿瘤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9、利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015年3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涉案电子游戏设备已被销毁。

(三)鉴定意见

1、利川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载明涉案电子游戏设备特征为鲨鱼机7台(均为8座),俄罗斯轮盘1台(12座),“水浒传”游戏机8台,“六狮王朝”游戏机8台,“龙虎”游戏机10台,“缺一门”游戏机8台。系具有赌博功能,具有押分退分功能,并在游戏中以预赔率形式以小搏大的电子游戏机型。其中7台8座鲨鱼机和12座的俄罗斯轮盘,每一座均能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

(四)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笔录

1、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载明赌博现场情况。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证明:她在游戏厅负责给玩家上分,玩游戏赌博是按照100元买10000分计算。

2、证人覃*证明:她在游戏厅负责给玩家上分,游戏厅的老板有姜*、蒲民和朱**。只开了一个多月,是以上下分的形式赌博。

3、证人刘*证明:她在游戏厅负责给玩家上分,游戏厅是以买分赌博盈利。

4、证人谭*甲证明:她在游戏厅负责给玩家上分,游戏厅是姜*、朱**、蒲*在管理,每天给上分人员发本金,并统计所有游戏机增加的分数。

5、证人朱*乙证明:他在游戏厅负责给玩家上分,2014年5月开业后,是姜*、朱*甲、蒲民三人在负责管理。

6、证人谭*乙证明:他在游戏厅负责给玩家上分,游戏厅是通过给玩家上分赌博盈利,主要是姜*、朱**、蒲民三人在负责管理。

7、证人邓*证明:他和朱**等几个人于2014年1月12日租利川市凯旋宾馆二楼开游戏厅,房东让了一个月时间装修,所以合同签字时间是2014年2月12日。装修还没一个月,他们就营业了一段时间,是他在管理,2月16日利川搞大检查就关门了。游戏机是朱**在网上买的,不清楚用了多少钱,后他一直住院,再开业的事他不清楚。

8、证人李*证明:2014年1月12日,她和邓*签订合同,将凯旋宾馆二楼以每年10万元的租金出租给邓*开游戏厅。

9、证人牟*证明:2014年5月16日,她和郜*在游戏厅赌博共输了1400元钱。

10、证人郜*证明:内容同上。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姜*供述:他是经介绍于2014年5月14日到游戏厅去的,游戏厅是他和朱**、蒲*负责管理,他主要负责开支和监管上分人员。

2、被告人朱**供述:游戏厅分为三股,每股10万元,他一股,邓*和林*一股,蒲民一股。2013年底投资的钱到位后,邓*从广东发货买回了游戏机,又在利川市凯旋宾馆租了房子就开业了,是邓*在管理,经营了20多天,因公安严打就停业了。之后邓*生病住院,就没到利川了,也没给他们交账。2014年5月,他们见公安管得松了一些,他和林*、蒲民三人决定继续经营,林*请姜*来帮忙管理,林*拿钱支付了以前员工的工资,另又拿了5000元周转。5月14日、15日经营了二天就被查获了。他被网上追逃后,于2014年7月8日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3、被告人林*供述:2014年春节前,邓*邀他开游戏厅,说半年就可回本。他同意后,就和朱**、邓*、蒲*一起决定开游戏厅。他和邓*占一股,朱**占一股,蒲*占一股。他投资了4万元,朱**和蒲*投资多少他不清楚。游戏厅开业3、4天后,他才到去看了一下,之后一直没去管。开业10多天后,邓*说马上到春节了,公安抓得凶,游戏厅就停业了。邓*回开县后,查出癌症,蒲*和朱**催邓*将以前员工的工资发了,但邓*不接电话,蒲*和朱**就和他联系,商量继续开业。他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聘请姜*代表他去参与管理。2014年5月13日,他和姜*、朱**、蒲*在游戏厅开会,说明姜*是代表他和邓*参与管理的人,游戏厅的任何开支都要他们三人签字。他还拿了一万元出来支付前面欠的工资和开支,安排好后他就离开了。

4、被告人蒲民供述:2014年春节前,他通过朱*甲认识了林*和邓*。邓*提出大家一起在利川开一个游戏厅,要他和朱*甲每人出10万元,邓*和林*一起出10万元。他没钱,只出了5万元。钱凑起后,邓*花了10万元租了房子,买游戏机花了多少钱他不清楚。2013年腊月二十几游戏厅开业,一直开到2014年正月十几,由于公安抓得凶就停业了。2014年5月13日,林*带姜*来利川,说邓*得了癌症,以后由姜*负责。14日重新开业,16日就被公安局查封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四被告人利用电子游戏设备进行赌博活动,其设备的座位共102座的指控。经查,利川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载明涉案电子游戏设备特征为鲨鱼机7台(均为8座),俄罗斯轮盘1台(12座),“水浒传”游戏机8台,“六狮王朝”游戏机8台,“龙虎”游戏机10台,“缺一门”游戏机8台。系具有赌博功能,具有押分退分功能,并在游戏中以预赔率形式以小搏大的电子游戏机型。其中7台8座鲨鱼机和12座的俄罗斯轮盘,每一座均能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据此,公诉机关认定上述游戏机共102座。审理中,四被告人及被告人蒲*的辩护人对该认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座位数量102座不服,书面申请本院重新认定。本院依职权在重新认定过程中,因公安机关将扣押在案的电子游戏设备毁灭,导致无法重新认定。为此,原认定意见本院不能作为证据采用。本院再次开庭中,被告人蒲*的辩护人邹**据此以证据不足,提出被告人蒲*无罪的辩护意见。庭审中,四被告人均当庭供述在开设电子游戏厅期间,已投入营运的电子游戏设备可供十人以上赌博。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开设赌场可供102人进行赌博的证据不足,其指控不予支持。四被告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游戏厅能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座位共102座不实的辩解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蒲*的辩护人邹**提出被告人蒲*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两高”的意见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蒲*提出其出资的5万元是借给邓*的,不是入股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邓*与被告人林*、蒲*、朱*甲合伙开设电子游戏厅,约定由邓*与被告人林*出资10万元,被告人蒲*、朱*甲各出资10万元,因被告人蒲*无钱,只出资了5万元。该事实有被告人蒲*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并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入股5万元的事实。对被告人蒲*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蒲*、朱**、姜*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游戏设备座位数量,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蒲*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朱**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林*、姜*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朱**、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朱**、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蒲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鲨鱼机7台,俄罗斯轮盘1台,“水浒传”游戏机8台,“六狮王朝”游戏机8台,“龙虎”游戏机10台,“缺一门”游戏机8台,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现场扣押的赌资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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